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10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 右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一四號,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二年度調偵字第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意旨略稱,收費非伊職責,伊非業務侵占云云。惟查被告係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水通訊處營業專員,負責收取保險費及代轉保險費等業務,業據被告在原審供述甚明,核與告訴代理人 曾珮棋 證述之情節相符,是被告侵占收取及代轉之保險費,即係業務侵占,被告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振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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