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甲○○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王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妨│有四││台│2│台│││台│││││害│期月││中│3│中│8││中│8││執8││風│徒││地│偵4│地│易3│1│地│易3│3│0││化│刑││檢│1│院│1││院│1││緝9│││││署│2││││││││├──┼───┼────┼──┼─────┼─┼───┼────┼─┼───┼────┼───┤│著│有一││台│72│台│││台│││││作│期年││中│68│中│上2││中│上2││4││權│徒二││地│偵80│高│1│37│高│1│65│執8│││刑月││檢│04│分│訴7││分│訴7││7│││││署│22│院│││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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