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消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消簡字第4號
原   告  顏宥杰
被   告  邱雯爰 即喵喵歡樂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
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
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
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及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
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
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臺南市○區○○路○號7樓之6,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次查,本件原告係
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辦理貓咪(健康餵養)切結合約」(下稱
系爭合約)無效,據其所提出系爭合約第9點:「以上甲乙雙
方若有爭議時,雙方同意以臺南地方法院為訴訟地審理。」
之約定,可知兩造有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本件第一審管轄
法院之合意,原告固主張:系爭合約屬定型化契約且未給予
伊足夠之契約審閱期間,伊不同意本件之第一審管轄法院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等語,惟查,縱認被告為商人且本件依其
情形顯失公平,依上開說明,原告尚僅得聲請移送本件於其
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又依原告起訴所陳之情節及
系爭合約之內容,兩造並未特別約定債務履行地,則本院無
管轄權甚明。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錢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