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1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95年度除字第8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中國財經│華南銀行│93年11月18日│41,500元│NC0000000│││雜誌社有│新生分行││││││限公司│││││││ 張志明 │││││├──┼────┼────┼──────┼────┼─────┤│002│中國財經│華南銀行│94年1月25日│41,500元│NC0000000│││雜誌社有│新生分行││││││限公司│││││││張志明│││││├──┼────┼────┼──────┼────┼─────┤│003│台灣卜蜂│合作金庫│94年5月28日│21,800元│NL0000000│││企業股份│城東分行││││││有限公司│││││││ 游汝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