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46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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