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95年度除字第8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曾文耀 │中國信託│93年11月20日│42,860元│BI0000000││││商業銀行│││││││中山分行││││├──┼───┼────┼──────┼─────┼─────┤│002│ 陳寶珠 │安泰商業│93年11月20日│151,600元│AQ0000000││││銀行松江│││││││分行││││├──┼───┼────┼──────┼─────┼─────┤│003│ 陳嘉茂 │玉山商業│93年11月15日│74,283元│AG0000000││││銀行城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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