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5844號債權人甲○○債務人新社物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莊韻靜 人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新社物業股份有限公司、莊韻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於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債務人新社物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乙○○」,請釋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及補正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賴易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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