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海商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海商字第21號上訴人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典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仲天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9,8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