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小字第4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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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營小字第49號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翁勝昌
被   告  江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營小字第49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4月3日上午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中和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 陸佰 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肆仟叁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利息未全部清償,
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起,逾期未滿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
佰元,逾期未滿二個月再應付違約金新臺幣貳佰元,逾期未滿三
個月應再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收取最高以連續3個月
為限)。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周信義
法官朱中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信義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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