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900號
原 告 金真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建宏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5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需補繳1,0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