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1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王筑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王筑平分別於092年10月及095年12月間向債權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2年03月底積欠債權人48,475元整、迄102年03月底積欠案外人105,391元整未為清償(含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71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48│王筑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475元││5月04日起││九點七一│├──┼────┼─────┼──────┼─────┼──────┤│002│新臺幣68│王筑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538元││5月04日起││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48│王筑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暨以每月300元整│││475元││5月04日起││計算之違約金。│├──┼────┼─────┼──────┼──────┼────────┤│002│新臺幣68│王筑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暨按月加計2%整計│││538元││5月04日起││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按月收取上限為│││││││5,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