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833號抗告人庚○○
巳○壬○○戊○○癸○○子○○○丑○○丁○○丙○○辰○○午○○申○○
辛○卯○○
乙○未○○甲○○己○○酉○○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寅○○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83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5月30日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83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董美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