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08號再審原告乙○○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4年度訴字第1442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5,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2,98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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