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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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原告與被告甲○○、乙○○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系爭第185建號即門牌號碼台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建物之客觀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