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72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 律師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之8法定代理人丙○○
之8被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 律師
王子文 律師 林銘龍 律師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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