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芳 代理人 林育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萬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萬9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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