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40,000元(〈土地面積〉8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000元/平方公尺=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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