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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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專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禾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HOMAXINTERNATIONAL
TEC-DEVE兼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專利權)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商耐基股份有限公司(即NIKEInc.)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75萬8276.71元(美元兌換新台幣以原告起訴當日即94年12月14日之收盤價33.362元計算),應繳裁判費81萬06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0萬968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