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連簡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連簡字第五四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連偵字字第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輸入私菸、私酒,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大陸青島啤酒陸佰肆拾毫升裝壹佰參拾貳瓶、大陸青島啤酒陸佰貳拾毫升裝陸拾瓶、大陸青島啤酒參佰伍拾伍毫升裝肆拾捌瓶、大陸紅星二鍋頭酒壹佰毫升裝壹佰陸拾瓶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之聲請簡易處刑書(如附件)。
二、前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一)被告甲○○之自白。
(二)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物品一份,及照片二張。
(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一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為簡易判決。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簡易庭
法官邱蓮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連江庭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官林仁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