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一號
原告乙○○○住台北縣三重市○○路○○號四樓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丙○○住臺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一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黃鴻昌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