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21號上訴人 蘇明珠 被上訴人 蘇文昌 上列當事人與原告 蘇文正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貳拾陸萬捌仟玖佰陸拾捌元(計算式:3080萬6904元×1/3=1026萬8968元,見本院卷一第47-6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叁仟伍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