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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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暻旭義務辯護人陳宏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暻旭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貳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謝暻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9年9月11日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同案被告及證人之證述暨相關書證可證,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起訴之犯行為10次,若經認定有罪,將面臨相當程度之刑責,基於趨吉避兇之人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於109年
9月1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9年11月26日訊問被告,並參酌被告所涉乃係販賣毒品罪,且販賣次數非少,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若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1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陳孟皇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