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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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73號原告 朱薏 如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被告 朱慶雙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91年3月4日出資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即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巷○○號7樓房屋及其基地(下稱系爭房屋),而於同年4月26日將系爭房屋借名登記於被告朱慶雙名下,嗣為利率考量,以訴外人即被告配偶 謝岳熹 之名義向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抵押貸款,兩造並於105年7月7日簽定不動產借名登記確認書。
(二)按借名登記契約,依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76號及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意旨,其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是系爭房屋之借名契約類推適用民法第549條第1項之規定,得隨時終止之。原告因目前欲自理系爭房屋,為此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系爭房屋借名登記契約意思表示之送達,兩造間就系爭房屋之借名登記契約既已終止,爰依民法第541條第2項及第179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對於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表示不爭執。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不動產借名登記確認書、借據、系爭房屋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105年房屋稅繳款書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兩造間就系爭房屋之借名登記契約既已終止,從而,原告依借名登記終止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移轉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147元由被告負擔。
五、另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按以意思表示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不表示者,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即係請求命被告為意思表示,此於判決尚未確定,固無執行之可言,而日後判決確定時,則視為被告已為向主管機關為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意思表示,亦無待執行,該部分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顯有未合,應併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洪幸如┌────────────────────────────────────────────┐│附表:106年度訴字第7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基隆市○○○區○○○段││0000-0000│建│5609.78│100000分之134│├─┼───┼────┼───┼──┼──────┼─┼─────┼───────────┤│2│基隆市○○○區○○○段││0000-0000│建│14909.47│100000分之134│├─┼───┼────┼───┼──┼──────┼─┼─────┼───────────┤│3│基隆市○○○區○○○段││0000-0000│建│9.36│100000分之134│├─┼───┼────┼───┼──┼──────┼─┼─────┼───────────┤│4│基隆市○○○區○○○段││0000-0000│建│1.80│100000分之134│└─┴───┴────┴───┴──┴──────┴─┴─────┴───────────┘┌─┬─────┬──────┬──┬─────────────────────┬────┐│編│││建築│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式樣├───────────┬─────────┤│││建號│------------│主要│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建物門牌│建築│││││號│││材料│合計│材料及用途│範圍│││││及房││││││││屋層│(平方公尺)│││││││數││││├─┼─────┼──────┼──┼───────────┼─────────┼────┤│1│00000-000│基隆市安樂區│17層│7層:120.94│陽台:12.99│全部││││新城段0656-0│鋼筋│合計:120.94│雨遮:2.47│││││000地號│混凝│││││││------------│土造│││││││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三街8巷1││││││││6號7樓││││││├─────┼──────┴──┴───────────┴─────────┴────┤││備考│共用部分:新城段00000-000建號,33175.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