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貴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貴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貴華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3年度訴字第260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上訴後,經本院以84年度上訴字第500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已於民國(下同)99年6月1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9月日30法授矯字第100012376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許文章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