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B書記官李銷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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