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惟被告遲至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官陳冠學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