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伍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經訊問後,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連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張木松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