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重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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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重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九三號
上訴人長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台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蔡秉宸~B3法官翁芳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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