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72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贓物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94年3月9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5萬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雅心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