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國字第1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潘永芳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
林悻如 律師複代理人 李開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