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