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16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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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165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告 洪子浥 即子浥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16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雯娟

書記官朱烈稽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432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朱烈稽

法 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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