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149號
原   告  蘇銘慶
被   告  黃元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係設籍於臺中市太平區,有被告之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
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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