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296號
原   告  陳冠龍
被   告  陳盈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d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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