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890號
原 告 胡懷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文賢 、 李美黎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吳文賢、李美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