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33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英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5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又被告趙英杰係持香港護照入境,請原告具狀查報被告趙
英杰於國內之住居所,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