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二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五千元,折合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益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