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五О九號
聲請人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有
(一)證人被告所聘僱之越南外勞TRANTHIHAU警訊之證詞及其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護照影本各一份。
(二)居留外僑作業外勞詳細資料一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