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3年度豐簡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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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五八一號
被 告 中華民國丙○○○○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中華民國丙○○○○會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房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卅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陸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
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