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南秩字第九號
  移送機關 台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九
十四年度南市警四社字第00一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凌晨零時二十五分許。
(二)地點:台南市○○區○○路○○○號(即銀翼網際網路店)。
(四)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
機關。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即銀翼網際網路店管理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陳凱倫 之證言。
(三)經警察局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謝家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謝育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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