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虎簡字第一四六號
上 訴 人 乙○○○○霸國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拾
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葉明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