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小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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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小字第一五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因與被告乙○○等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
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九
十四年一月十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四
年一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儷,併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卅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