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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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408號原告乙○○
之1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肆佰貳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壹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仟肆佰貳拾元,尚欠新台幣陸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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