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33號原告立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德利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