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五六九號
  原   告 乙○○○A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熟錦
  訴訟代理人  羅步元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玖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
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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