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保險簡字第二號
原 告 丙○○
丁○○
共同訴訟代 林基豐 律師
被 告 己○○○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
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