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保險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保險簡字第二號
  原   告 丙○○
        丁○○
  共同訴訟代  林基豐 律師
  被   告 己○○○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
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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