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293號
原   告  龔永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香凝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巷○號7樓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房
屋之價值為準,依高雄市稅捐稽徵處105年房屋稅繳納證明書,
該房屋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85,4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定為285,400元,至於原告請求給付積欠租金部分,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