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103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亞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並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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