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75號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告 林啟東
林杏穗
林 張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十五時三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