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75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沈明芬

王廷煒

黃志傑

被告 林啟東

林杏穗

張秀英

林芷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十五時三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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