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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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319號

原告 王秀杏

訴訟代理人 康靖弘

被告 陳學君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1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78號裁定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2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變更為於民國112年6月21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本件原指定民國112年6月22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惟當日為國定假日,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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