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319號
原告 王秀杏
訴訟代理人 康靖弘
被告 陳學君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1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78號裁定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2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變更為於民國112年6月21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本件原指定民國112年6月22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惟當日為國定假日,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林金福